市場發展瞬息萬變,監管機構的工作接踵而來。
《商訊》2022年11月特刊 | 保險業
作為規範經營保險業務的主要法例,金管局2018年完成對《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的修訂,針對保險公司的市場准入條件、監管要求和責任作出規定。
此外,根據國際監管標準,金管局先後訂立了《獲許可保險公司的公司管治指引》、《人壽保險公司的精算評估報告的要求之指引》、《預防及打擊透過保險活動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操作指引》、《獲許可人壽保險公司就精算範疇之職能及委任精算師上須符合的要求之指引》和《保險業網絡安全管理指引》。
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訂定的《保險核心原則》及適用於保險業的企業管治標準,金管局於2021年頒佈了《人壽保險產品管治指引》。
《指引》要求每間人壽保險公司設立產品審批委員會,審批在澳門銷售的壽險產品。同時,該指引制定壽險產品的最低監管要求,包括產品設計、客戶適合性評估、資料披露及非保證利益的管治等,以提升人壽保險產品質量,保障客戶的權益。
然而,這項工作仍任重道遠。“配合近年保險業務的迅速增長,”在完成《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的修訂工作後,“金管局正檢討修訂《從事保險中介人業務的法律制度》”。 (詳見本期專題報道)

截至 2021 年底,金管局已為 7 項強制性保險設定其保障範圍及條款,包括汽車民事責任保險、工作意外及 職業病保險、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保險、律師職業民事責任保險、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遊艇民事責任保險,以及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保險。
金管局規定了機動車險、職工補償險、旅行社職業責任險、律師職業責任險、與宣傳和公共材料有關的公共責任保險,遊船的第三方責任保險和醫療服務提供者的職業責任保險。該部門介紹:“金管局與相關監管部門及持份者組成了工作小組,按實際需要及情況對各項強制性保險的實施進行檢討。。”
此外,金管局正著手“對汽車民事責任保險中各車輛類別的保費和保額的足夠性進行獨立評估”。
金管局介紹,將根據精算分析的結果,研究有關汽車保險制度檢討方案,並持續與執法部門及相關持份者溝通,有序推進相關工作。
今年將中小企巨災保險保障範圍擴大至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期間的損失。
保險中介人

“隨着近年澳門保險業急速發展,保險中介人數目日漸增多。”金管局指出。
“作為保險公司和實際或潛在客戶之間溝通及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承擔合法合規經營、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義務,其職業操守及良好的商業行為對公衆的影響尤其重要。”
為此,金管局於2021 年公佈了《保險中介業務操守》通告,並透過此通告發出《保 險中介業務操守規則》、《保險代理業務操守指引》及《保 險經紀業務操守指引》。
有關規則及指引訂明保險中介業務操守的原則性要求及金管局對相關合規性的預期標準。
“要求各保險公司須具備有效的内部監控措施及程序,並提供充分培訓以確保保險中介人的職業道德及操守水平,從而確保客戶得到公平對待。”金管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