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路飛(Rui Filipe Oliveira)
MdME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多元化是澳門當前政治和經濟領域的主要議題。為推動多元化進程,當局施行的舉措不僅將新興產業發展納入考慮,藉此平衡澳門經濟中博彩和旅遊業的比重;現有產業的高質量發展也被列入重點事項,尤其是本地龍頭產業博彩業。此舉目標明確 : 致力降低博彩業的重心地位,將重心轉移至休閒和國際化(“一中心、一平台、一基地”)。
受到可用資源有限、基礎設施不足等因素限制,加上某些領域缺乏法律基礎設施支持,其他行業的發展空間已見不足。若干關鍵行業被納入栽培之列,金融服務業便是其一,新的澳門《信託法》是推動行業發展的最新舉措。
信託是英美法系中為人熟知的工具,且已逐步被大陸法律體系採用,主要是為了增強其作為商業平台的國際競爭力。澳門法律制度引入信託的目的亦是如此。然而,信託作為財產管理工具,特定的稅收待遇是成功秘訣之一。令人驚訝的是,澳門信託法中未見任何以解決信託稅務問題為目的的具體條款;澳門法律框架內的其他法律法規也沒有針對此類問題作出任何規定。
信託的特定稅收待遇,即特殊類型的稅收協定,確實存在被不法之徒利用進行逃稅或濫用稅收協定的可能,正如人們一貫以來的誤解。信託徵稅僅意味著現行稅收原則和規定根據各自的性質和結構,公平地對待信託機制。為此,有必要了解與信託設立、使用和消滅相關的結構,以及所涉及的關鍵稅務問題。
“信託”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相反,受託人將成為信託資產的合法所有者。因此,在設立之初,委託人會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給受託人,受託人將持有和控制這些資產。若此類信託資產轉讓涉及房地產物業或其他資產時,就會觸發轉讓稅或印花稅機制,即應遵循法律法規繳納此類稅款。然而,當受託人將此類財產轉移給信託受益人時,將被再次徵收相同的稅款(受託人本身是受益人的情況除外)。
這造成稅收效率低下。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信託資產轉移不過是一種形式,受託人因此獲得的資產所有權並不構成對財產轉讓徵稅的典型經濟基礎。事實上,信託資產與受託人自身的資產(以及為不同受益人持有的其他信託資產)是分開的;重要的是,這些資產專為受益人的利益或信託契約中列明的其他目的而持有。因此,委託人將信託資產轉移到受益人的過程只應徵稅一次,無論是在信託設立之初,還是在財產轉移給受益人之時。
當然,為了確保信託機制不被濫用,杜絕規避繳納轉讓稅/印花稅的行為,我們還必須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在某些情況下,信託利益的轉讓。然而,在這個問題得到妥善解決之前,缺乏具體稅收規則的現實將使信託機制持有此類資產,即房地產物業,變得不實際。
另一方面是,信託財產中的某些資產或可能創造收益。形式上,此類收入將由受託人收取,但此類收入不應被視為受託人自身應稅收入的組成部分。很明顯,信託資產產生的任何應稅收入應與受託人的其他收入與同一受託人持有的其他信託財產產生的任何其他收入分開徵稅。在此,有兩種選擇:在徵收任何所得稅時,按照單獨信託資產計算,或根據不同受益人分配所得計算。此外,還應考慮避免經濟雙重徵稅的機制,確保信託資產產生的收入僅被徵稅一次。明文規定的空白為雙重課税創造了空間,從稅收的角度來看,這是錯誤的;此外,與其他法律制度相比,這導致澳門信託效率低下且缺乏競爭力。
這顯然是當局的疏忽,而此問題本應在《信託法》中處理。新法引起了國內外金融機構的廣泛關注,缺乏具體的信託稅制規定則嚴重阻礙了法律的實際運用。這是一個基本的問題,急需特區政府和立法會關注。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藉助澳門財政預算案中的過渡性條文,直至最終制定完整的制度並被永久地納入信託法。這個問題需要在人們興趣仍然高漲的情況下得到解決,否則澳門可能會失去勢頭,並失去作為資產管理中心相關角色的絕佳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