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11·11”車撞人案被告樊維秋被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
根據官方公告,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命令,於1月20日對肇事司機樊維秋執行死刑,珠海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這一悲劇發生在2024年11月11日晚上約7點48分。樊某駕駛越野車高速衝入珠海市體育中心全民健身廣場健走步道無差別繞場撞擊人群,造成35人死亡,43人受傷。他被當場逮捕。
經調查後發現,其作案動機是“對離婚後財產分割結果不滿”。
一個月後,即12月底,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樊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樊維秋服判並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