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息相關】稅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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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熙晨

澳門首個統一《稅務法典》日前生效,推動了納稅人和稅務管理部門之間關係的現代化,取代了過時的《稅務執行法典》。專家認為改變是必要的,雖未能打破陳規,但對長期以來的稅務執行問題升級了解決方案,並界定稅務法律關係上的權利與義務。

文:倪熙晨

繼行政會四年前完成討論《核准〈稅務法典〉》法律草案後,澳門立法會通過了本地首部《稅務法典》。該法典制定了澳門首個統一的稅務法律框架,適用於納稅人和稅務管理部門之間的關係、稅務程序和司法程序,還引入了專門的“稅務執行程序”,取代了之前從不曾被正式翻譯成中文的《稅務執行法典》。

力圖律師事務所的代表認為,這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立法”建立了一個統一的法律框架,規範了納稅人和稅務管理部門之間的關係,標準化了本地長期以來不同稅種之間各異的稅務程序、稅務訴訟程序及稅務執行程序。

新框架針對多項現行稅務規章和制度進行了修訂,範圍涵蓋工業法規、專業稅、房屋稅、印花稅、所得補充稅、流通稅和旅遊稅。

《法典》草案由行政會於2021年向立法會遞交審議,旨在“為建立更現代化的稅務制度,以符合澳門特區經濟發展和公共行政改革的要求”。

得益於個人和企業稅結構的優勢,本地居民及海外人士都可受益於極低的稅率,無論是專業稅,還是商業稅。國際社會亦因此曾非正式地將澳門譽為“稅務天堂”。

如澳門特別行政區稅務居民直接及間接擁有外地稅務管轄區企業不少於百分之十的股權,則可按所收取股息抵免相應年度所得補充稅的應納稅額,前提是納稅主體須提交由外地稅務管轄區稅務行政當局發出的完稅證明。

例如,居民在海外地區所得之收入無須納稅,只有在澳門地區因工作所取得之收入才被要求繳納職業稅,免稅額為澳門幣144,000元,超出部分按7%至12%的累進稅率徵收職業稅。

“澳門現行稅務制度主要自上世紀七十年代逐步建立,多屬於為開徵稅項需要而制定的單行稅務法律,但各單行稅務法律之間並沒有統一及整體適用的稅收概念及稅收原則,”作為特區政府的諮詢機構,行政會在公佈修訂立法時表示,“為此,有需要使其系統化,並制訂更清晰的規範”。

改變多多

新《法典》共293條條文,分為五編,包括“稅務體制”、 “稅務法律關係”、 “稅務程序”、 稅務訴訟程序”及“稅務執行程序”。

法案引入了“稅務居民”、“稅務住所”等相關概念,以便城市今後“更好地履行其國際稅收義務”,並“吸引更多外地投資者來澳門投資”。

它還旨在“統合現行單行稅務法律的規定”,明確界定稅務法律關係上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制定稅務訴訟程序及稅務執行程序,以“充分保障納稅人和其他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確保澳門特區稅收。

新《法典》引入了“常設機構”概念,即任何用於經營工商業性質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均被視為常設機構,如分行、辦事處、工廠或工地等。

為了遵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全球透明度和稅務信息交換論壇”制定的最新國際標準,並進一步完善特別行政區的稅務信息交換法律框架,地方當局還推進了一個新的稅務信息交換法律框架。

為配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稅務訊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有關專項及自動稅務訊息交換的最新國際標準,進一步完善澳門特區的稅務信息交換法律框架,當局還對《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進行了修訂。

例如,新《法典》引入了“常設機構”概念,即任何用於經營工商業性質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均被視為常設機構,如分行、辦事處、工廠或廠房等。

如果進行建築活動的場所或工地的存續期及工程或活動的持續期間超過六個月時,則認定為常設機構。此外,該法還概述了“存在常設機構”的規定,即獨立代理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某企業行事,且在此範圍內經常訂立合同。
《法典》還明確了新的稅務居民定義,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住所或實際管理機關的法人及法律上的等同實體”為稅務居民。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居住,但在澳門賺取收入的的自然人納稅主體有義務指定一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常居所的代理人,以確保履行其從屬義務和行使其權利。

“這些規則以明確和安全的方式允許納稅主體控制和評估內部交易以達成其稅務目的”- MdME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歐路飛(Rui Oliveira)

第24/2024號法律還對現行法規進行了重要修訂,當中以對轉讓定價的規定最為突出。法規要求納稅主體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進行交易,將關聯方定義為能直接或間接對有關管理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實體。

如果未有遵守上述原則,則財政局可對納稅主體申報的計稅依據作出相應的調整。納稅主體必須自每一財務年度結束翌日起九個月內備有涉及轉讓定價的所有重要文件,且保存有關文件七年。

此外,若受控交易所產生的年度金額為澳門元4,000萬元或以上,交易雙方可預約定價安排。
《法典》還制定了消除雙重徵稅的安排,允許在其他稅務管轄區繳納的稅款抵免澳門所得補充稅應納稅額,但僅限於按照澳門法規計算所得的應納稅額。

如澳門特別行政區稅務居民直接及間接擁有外地稅務管轄區企業不少於百分之十的股權,則該稅務居民可按所收取股息抵免相應年度所得補充稅的應納稅額,前提是納稅主體須提交由外地稅務管轄區稅務行政當局發出的完稅證明。行政當局將發佈細化規定,以澄清這些轉讓定價規則的應用。

有必要但非具革命性的改動

MdME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歐路飛(Rui Oliveira)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稅務執行法規已與時代脫節,迫切需要更新。

然而,他強調,“《法典》未有就大多數程序性條款提出新內容”,因為這些條款已經在不同稅法和法規中單獨存在,或者被普遍接受為適用的稅收原則。

因此,《稅務法典》主要涵蓋了法律稅務關係、行政稅務程序、司法稅務程序和稅務執行程序的一般方面。

歐路飛指出了《法典》中引入的數個關鍵新穎之處。其中,稅務補充責任條款是一個重要改動,該條款使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管理人對稅務債務負責。

“這允許公司治理架構的成員對稅務債務負責。”他解釋。

法案引入了“稅務居民”、“稅務住所”等相關概念,以便城市今後“更好地履行其國際稅收義務”。

該法還根據收入來源原則制定了領土稅收一般原則,並允許某些例外。此外,它還對稅務法律關係的各個方面,提供了明確的定義,特別是稅務住所的概念。

除了《法典》外,歐路飛還強調當局針對各種稅收法律框架作出的修訂,特別是《所得補充稅規章》。這些改動大幅減少了對納稅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獲得之收入的徵稅。

“這些舉措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競爭力非常重要,有利於消除澳門在打造投資平台和國際商業中心進程期間遭遇的障礙,”他斷言。此外,行政機關還引入了新的規則,以減輕國際雙重徵稅,這對在本地以外運營的企業集團有利。

歐路飛強調,《法典》中提出了與OECD標準一致的轉讓定價條款。他指出,“這些規則以明確和安全的方式允許納稅主體控制和評估內部交易以達成其稅務目的”,致力推動能有效防止稅務規避和逃稅的措施。

關於對博彩特許經營者的影響,他認為圍繞轉讓定價的議題或是焦點所在,因除博彩業以外,這些大型企業的商業版圖涉及多元化業務。“他們與不同實體之間的交易和相互關係將十分重要,”他警告道。

新引入的董事和監事會成員責任制度,或許將引起相關公司機構成員的擔憂,並可能在招聘這些職位時帶來“一些困難和額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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